新余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新余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单位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inyu.gov.cn)或本单位网站(lsj.xinyu.gov.cn)上查阅和市粮食局索取(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305号;联系电话:0790-6443143;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8.行政执法。包括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新余市粮食局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编排体系

新余市粮食局信息公开目录,提供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等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文号等关键字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生成日期、名称、文件编号、有效性以及正文等详细内容。

(三)公开形式

1.新余市粮食局门户网站(lsj.xinyu.gov.cn)

2.“新余粮食”微信公众号(jxxylsj)

3.线下渠道:新余市粮食局办公室 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305号;联系电话:0790-6443143;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新余市粮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305号

联系电话:0790-6443143

传真号码:0790-6443143

邮政编码:338000

电子邮箱:xylsjbgs@126.com(电子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6:00。

(二)申请程序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新余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准确载明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证件号码等信息。

2.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包括标题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确定信息特征的提示。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等信息。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新余市粮食局门户网站(lsj.xinyu.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网址:http://www.xinyu.gov.cn/xinyu/ysq/ysqgks.shtml),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保存申请编号,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2.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后,邮寄申请。邮寄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305号新余市粮食局办公室601室,邮编:338000,联系电话:0790-6443143。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后,提交申请。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联系电话:0790-6443143,传真号码:0790-6443143。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后,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涉及投诉、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5.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机关党委(电话:0790-6440672;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305号;邮政编码:338000)投诉。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附:新余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新余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类型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区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传真(区号)

*提出申请的方式

邮寄   传真

所需信息情况

*受理申请的机关名称

*所需信息名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电子邮件   ○邮寄   ○传真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签名

(盖章)

*申请时间

      

使用指南

1.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3.提交《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请同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号的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