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模、筹集
第三章 企业、申请、认定第四章银行、贷款
第五章 收储、监管、出库、价格
第六章 代偿、追缴、损失
第七章 核算、绩效
第八章 退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推进我省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提高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质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按照国家粮食市场化收购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市场化收购贷款资金保障长效机制,持续增强信贷风险化解能力,实现全省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供应充足、风险可控。
第三条 基金定义。基金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省内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贷款银行账户,专项用于为缴纳基金的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缓释信贷风险,帮助粮食企业获得银行专项收购稻谷流动资金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资金,是粮食收购贷款的一项财政金融政策。
第四条 运作原则。基金管理遵循服务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机制。成立省、市、县三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小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财政、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制度制定修订、监管基金运作等工作,重大事项执行例会制度。基金管理人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选定后报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审定,基金管理人接受省级基金管理小组监督指导,列席省级基金管理小组会议。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小组职责。省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基金管理办法,调整、补充基金规模和额度,监督基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通报基金运行情况。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地方财政出资部分的筹集、调整和补充,对辖区“白名单”企业进行审查,收储库点的认定,压实稻谷库存监管的主体责任,与贷款银行共同制定贷款项下粮食库存监管办法,代表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和参与粮食企业签订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受理审核基金代偿申请,定期对贷款粮食企业进行库贷挂钩情况核查,对发生的代偿事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贷款银行和基金管理人,进行代偿资金追缴等。市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县(市、区)建立基金,对县级基金管理小组上报的“白名单”企业进行复审和公示、基金代偿进行审查等,承担所辖县(市、区)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第七条 单位职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基金管理小组日常运作,协调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制定、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召集召开重大事项例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牵头基金全过程运行管理,保障基金良性运营,会同省财政厅拟定绩效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基金管理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对基金管理人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报送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各成员单位。贷款银行总行或省分行负责审查贷款企业的征信,制定企业贷款操作规程,组织审批、投放贷款,督促分支机构与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共同初审“白名单”企业、制定贷款项下粮食库存监管办法,配合基金管理人追缴代偿资金,在稻谷收购期间定期向省级基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省级财政出资部分,根据工作需要对基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各贷款银行的指导,督促其积极开展粮食收购信贷业务,保障企业有钱收粮。基金管理人全面负责基金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基金规范化管理,基金资金归集管理,与贷款银行总行或省分行签订基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审核基金退出、代偿申请,追缴代偿资金,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等。
第二章 规模、筹集
第八条 基金规模。基金规模暂定5亿元,按2:2:1的比例出资。其中:省财政出资2亿元,市、县(区)政府筹资2亿元,粮食企业筹资1亿元。视实际资金需求可同比例追加规模。
第九条 市县筹集。市、县(区)政府筹资,按照“先申报、后平衡,先产区、后销区”的办法。即:县(市、区)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提出本级基金出资需求,基金管理小组由下往上逐级申报。省级基金管理小组汇总各地申报需求,根据省基金筹资情况,结合稻谷生产布局、商品量、收购量等因素,统筹考虑,优先安排给稻谷主产区。市本级政府出资建立基金事项同县。
第十条 企业筹集。遵从“政府筹资,企业参与”的原则,即:市、县级政府先筹资出资,作为本辖区企业筹资参与的前提条件。企业与市、县级政府筹资要相匹配,暂按1:2比例筹集。企业筹资必须用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企业自有资金,由所在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组织当地银行、粮食、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
第十一条 基金额度。企业基金缴存起点额度为50万元,原则上企业每户认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基金比例按缴存本金计算。企业缴存存款和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不增加基金本金,利息按基金比例分享,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一年一清算。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上交同级财政。基金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基金归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在各贷款银行总行或省分行分别开设一个省级基金专户。参与企业出资和对应市、县政府出资部分分别缴存于贷款银行基金专户,实行台账管理。单户企业只能选择一家贷款银行。
第十三条 风险分担。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行“按比筹集,风险共担”原则。
第十四条 管理协议。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征求各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意见后,实行统一基金管理协议文本,明确使用事项。
第三章 企业、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参与企业。江西省域内符合银行贷款基本条件的各类稻谷购销、加工企业。
第十六条 准入审查。企业申请准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当地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和贷款银行进行初审,报市级基金管理小组复审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确定“白名单”企业,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布。纳入“白名单”的企业,方可申请基金信贷业务。“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一年一调整,市级基金管理小组于每年5月底前将确定的“白名单”企业上报省级基金管理人备案。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和贷款银行如发现准入企业有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等有需要调整出“白名单”的情况时,报市级基金管理小组审查确认后将该企业调整出“白名单”。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白名单”企业申请参加基金业务的,须向当地贷款银行提交加入申请,填报《企业加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附件1)。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照各金融机构规定的审查、审批流程严格把关。审查通过的给予书面答复,并确定认缴基金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资格确认。企业收到贷款银行书面答复意见后,提交当地基金管理小组,确认企业参与资格。
第二十条 三方协议。确定参与的企业要与贷款银行、所在地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签订《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书》(附件2)。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报基金管理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认缴基金。企业在签订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基金管理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名单公布。基金管理人不定期向省级基金管理小组报告参与企业的备案情况,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将参与企业名单在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
第四章 银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银行。江西省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金项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从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方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自愿原则参加。贷款银行总行或省分行要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报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备案。名单在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贷款额度。贷款银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认缴基金额度、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贷款发放额度。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银行应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适当加减点,但加点幅度最高不超过60BP。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银行通过信用保证基金增信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专项用于省内稻谷品种收购。贷款银行要认真审查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审批工作流程,严格落实贷前审查等要求,及时办贷。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贷手续,创新专属信贷产品,积极推广授信额度内随借随还模式。贷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基金管理人备案。
第五章 收储、监管、出库、价格
第二十八条 收储库点。贷款企业利用基金增信方式贷款收购的稻谷,必须存放在指定的收储库点内,实行专仓保管。收储库点的指定工作,由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和贷款银行根据收储条件、库贷风险防控等具体情况共同负责。收储库点必须在企业所在地政府所辖内,收储库点确定后应予以公示并报基金管理人备案。贷款企业收购稻谷存放在非自有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及相关事项由贷款企业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库存监管。贷款企业利用基金增信方式贷款收购的稻谷库存,由贷款银行、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指定监管人共同监管,监管办法由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和贷款银行共同制订。贷款银行负责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做好指定收储库点库存稻谷的质押、远程监控等工作。指定监管人负责指定收储库点库存稻谷值守,确保不被企业擅自动用。
第三十条 库贷挂钩。收购贷款坚持封闭管理、库贷挂钩。贷款银行在粮食入库环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行稻谷入库验收制度,做到“一手粮一手钱”,不出现赊欠情况。在粮食出库环节实行“钱货两清”,贷款企业既可一次性还款,也可按还款额度同比例放粮。
第三十一条 价格风控。贷款企业利用基金增信方式贷款收购的稻谷库存,出现市场价格低于收购合同所载价格的10%时(贷款银行以第三方粮食交易市场价格为依据认定),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企业在10日内以向基金专户缴存价格保证金的方式,补齐贷款基金项下稻谷市场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价。当前述市场价格上升至合同所载价格时,企业有权要求贷款银行返还所缴存的价格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多方监管。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贷款银行和指定监管人,应加强贷后库存监管,实时进行远程监控,适时开展库存核查。库存监管核查旺季十天至少一次、淡季每月至少一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贷款项下稻谷库存全面核查。
第六章 代偿、追缴、损失
第三十三条 基金代偿。贷款银行到期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实行基金过渡性代偿办法。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90天内全额补充到位。代偿顺序和额度为:首先,被代偿企业缴存的全部出资额;其次,贷款银行承担20%,剩余部分由省财政、市或县(市、区)财政从出资额中各出50%,顺序为先市或县(市、区)财政后省财政。若市或县(市、区)财政出资额不足50%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出资额先行垫资,由市或县(市、区)财政在下一年出资额中补足,补足后方可参与下年基金信贷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偿程序。如发生代偿事项,由贷款企业或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审核确认后,报上级基金管理小组审查确认、提出处理意见后,一并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申请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接到基金管理人的报告后,召开省级基金管理小组会议研究代偿事项。符合代偿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过渡性代偿。
存在以下事项,不予代偿: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贷款不是用于收购稻谷,不是规定稻谷品种,不在规定的贷款时限,不存放在指定收购库点,不执行验收入库制度,不对库存稻谷确权和质押,不对库存指定监管人,监管不到位造成库存缺失,发生经济损失的;
(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贷后无实际收粮,发生经济损失的;
(三)贷款银行存在串通贷款、恶意欺骗,发生经济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项目。
第三十五条 基金追缴。使用基金进行过渡性代偿的,由贷款银行和基金管理人,在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下,依法依规进行追偿。追缴回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按代偿实际比例,偿还代偿各方。
第三十六条 损失分担。基金管理人对代偿资金追缴后,追缴超过一年仍未追回的部分(含相关费用),依据清算组清算等形式确认为损失,报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履行核销程序。基金净损失实行风险共担原则。先依协议清缴债务企业基金全额,再由贷款银行承担20%,剩余损失由相应财政出资额承担。
第七章 核算、绩效
第三十七条 基金核算。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每月向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收支节余情况。基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基金管理人日常业务分开,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基金。基金管理人不享受和承担基金融资增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第三十八条 基金绩效。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退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基金退出。企业申请退出的,出具贷款银行基金项下贷款无欠银行本息函后可申请退出。发生代偿事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完成代偿后企业可退出,但基金管理人仍应依法追偿。
第四十条 基金终止。基金终止须向省政府报告。终止后,由省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清算,按照基金净值及产生的利息计算退回金额,返还各缴存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议事机制。省级基金管理小组每年不定期召开基金运行联席会议,通报基金运行情况,研究代偿、补充、追加基金规模等事项。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应每季度召开贷后企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企业贷款余额变动及结算、稻谷库存监管情况等,并将会议情况定期报送基金管理人。
第四十二条 奖惩措施。建立基金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贷款履约好的企业,由银行根据情况给予贷款适当放大倍数的奖励。
(二)辖区内出现两起或两起以上企业贷款损失,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对该地区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责任:
1.违反本办法,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库存管理、履行贷后管理义务的,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监管的,依协议或合同取消企业贷款资格或追回企业贷款;
2.企业不及时归还贷款,逃废银行债务,提交征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违法经营“黑名单”,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3.企业准入、贷款发放审查不严格认真,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4.贷后库存不按规定管理,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监管单位或个人责任;
5.贷后资金未按要求进行封闭管理,存在内外勾结、恶意欺骗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6.监管库存稻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造成国家损失,被认定监管失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监督。省、市、县三级基金管理小组、贷款银行以及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解释说明。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粮食〔2020〕296号)同时废止。
正文下载: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